收回人文國中小有一個很的問題的要面對!

15年來基金會已經開發出完整的展賦教育系統,學校不用部審教科書,也沒有一般性的紙筆考試,採用的是主題統整課程,實施混齡班群的協同教學,推動深入社會場域的國內外行動學習,以及落實親師合作的性格調育工作等等,這是一個不容易在短期間完全複製的系統。而要讓喜歡這類課程的學生及家長重新面對一種新的模式,他們的學習權及教育選擇權是不是太被忽視了?

 

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的主要法源為教育基本法。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而第2條更明訂: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為實現前項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所以,在第7條明訂:「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從上述教育基本法的主張可見學校經營權的更替,主要取決於學生的受教權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是否受到嚴重損害。根據宜蘭縣屬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24條之規定:受託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委託經營契約:

一、不依委託契約及教育發展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教育審議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二、校務評鑑成績不佳(
註:本校甲等),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後續經營申請手續),經糾正仍未改進者。
四、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校內人事糾紛不斷或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有危及學生權益之虞者。
五、對學生健康及安全造成立即性傷害。
六、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七、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以上述條例來審視這次人文國中小因為陳情案所引發,涉及宜蘭縣政府是否收回經營權」而必人文展賦教育基金會解約的條文,可能包括第一第四及第七項等。具體而言,解約需要確認的是:1.基金會是否不依委託契約及教育發展計畫執行,情節重大」,2.是否有影響學校正常經營,危及學生權益之情事?(反映第四及第七項)」。承上,如果再聚焦,關鍵還是「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是否受損?

那麼,想請問:「判定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是否受損的主權在誰手上?」其實,這就是我最關心「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所在,也是本文論述的要旨。

 

          宜蘭縣政府所組成的專案調查團隊,不眠不休地終於在很短的時間內,於日前完成總結報告書並送達基金會學校及家長會。同時,政府為了做到透明化,更用心地預訂於921日於縣府大樓召開人文國中小的家長說明會。作為基金會的創辦人,我個人非常肯定政府如此用心,也衷心感謝政府公部門所有為此專案額外費心的工作人員。大家辛苦了!

           專案報告書將26(註:原27項中有一項是控訴縣政府圖利基金會),歸成課程」、「人事」、經費三大面向。本會已敦聘專業律師指導並囑咐相關人員認真回應政府所列之查處建議」。綜觀報告書之內容,筆者再次印證政府擴大了「公辦民營」「公立學校」屬性的規範,而忽略的「公辦民營」的重要精神之一:「以民間團隊重視彈性及效率的手法,來協助政府改善公務系統的層層節制,為國民教育的革新注入活水 (相關論述請參見國內學者如吳清山教授等人之著作)。」因為,報告書所陳列的事項,大多數涉及「公立」與「民營」在彈性與效率上的定義。

           例如:在課程的面向,政府主訴求在於本會未依九年一貫課綱運作。但是,就本會以「後現代課程觀」、「有機體學校」及「發展任務系統」的論點來經營校務時(已在辦學計畫書及年度課程計畫書中陳述),其跳脫出九年課綱的限制是必然的發展結果,因為這所學校會根據孩子的現況、教師的準備、家長的參與、社會的動向、國際的潮流,及時更動課程的規畫(請參考本專欄其它文章)

另外在人事面向,涉及教師資格及國高中合作之議題等等(國高合作案亦曾被檢舉,不過,業經法院判決並無違法定讞),放眼觀看國內局勢,中央正努力推動十二年國教,重視國高中的銜接。同時教育部也將公辦民營學校教師資格限制加以排除。因此,委託單位若仍緊守舊有法規,實令人遺憾。

           第三,就經費的面向而言,政府所糾正的,主要是學校為提高教師編制增加多樣課程,所需要之額外經費,交由家長自行收取管理等事項。此類家長支援經費的事件,熟悉國內教育現場的人,應該是司空見慣。幾十年來,許多有特殊團隊(如球隊、樂團)的學校,都是靠家長後援會的支撐。差別在於,有的學校有足夠的財經或法律資源,透過協會的方式來運作。有的則是地下化,默默進行。由於人文國中小是由本會受託經營,所以,基金會也接受家長用「捐贈」方式來協助處理上述額外費用問題。但由於政府未曾對此一現象,提供更便民或更統一的措施,顯然,此次本會受到陳情並非特例。不過,本人認為,陳情案的發生,應該是一個契機,我呼籲政府部門應正視國家財政困難之事實,制訂更具彈性的法規,來鼓勵有能力有意願的家長,為自己子女的成長和政府合作,經由合法便利的管道投入更多資源,以提高整個國民教育的素質。

 

最後,再度思考「人文國中小會不會被收回去?」的議題。如果學校經營權真的被收回,就基金會、學校教師、及我本人而言,某種面向看,是一種解脫,從此不必再為「理念」而過度耗損生命。當然,另一個面向,也許是「失敗」、「丟臉」或「無能」(這些應該比較侷限在本人,但到了「耳順之年」,還在乎這些評價,那就是我個人的問題了)

嚴格來說,收不收回?最重要的還是學習權與選擇權。綜觀報告書內容,三大面向的問題,其實只是落在尚有岐議的行政枝節上,並未明顯影響到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真正為此案忙碌奔波的,也僅止於少數行政人員、基金會董事員工,還有家長會主要幹部等等。學校裡,孩子的笑閙、老師的交談、家長的身影、一如往昔,仍然正常出現在「人文國中小」的校園之中。

 

因此,在最終,要面對報告書公開討論,以及送進「教育審議會」完整檢討此案的期間。本人特別借用「阿貴老師的教育路」再度發表看法。最期望的是:委託單位體會「民營」的本意,回歸縣府自治條例之主旨「為鼓勵私人興學,發展教育特色」,以政府的行政優勢,主動積極協助本會,修訂現有法規(尤其中央已授權者),讓本會以及未來有意興學之民間團體,有更大空間去發揮。這樣一定能讓所有人感受到,十五年來相關人員及機構所投入人文國中小」的上億元,及開發出來已被肯定的教育創新,是真正的有受到「鼓勵」

 

附註:多年來討論公辦民營學校屬性時,有一派學者專家認為應將此類學校歸為第三類學校,而非公立學校。最後,中央以「土地房舍、辦學經費、以及合格教師之權益」為考量,正式界定其屬性為「公立」。而筆者以為,用較淺顯的說法來比喻:「公辦民營」的「公立」屬性,講的是「擁有權」,是屬硬體性質的財物:「人、錢、物」的主權。但在委託經營時,運作軟體應該用「民」的執行程序。這樣「民營」的精神才能發揮。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央條例第五條,明白地將「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鑑等等,從原來的法規中,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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